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是指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机关职责范围,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领域诉讼权利救济,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由政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 “已经”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已经过法定程序,对事项已经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 “正在”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按法定程序处理事项,尚未得出处理结论。 “应当”是指只能通过法院审判程序、检察院刑事立案程序和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定程序、司法行政机关法定程序实现权利救济的事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3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央政法委2014年9月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提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统一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办理。各级政法机关要积极配合党委、人大、政府等信访部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流工作,引导涉法涉诉信访群众依法按程序向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党委、人大、政府的信访部门按规定转交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同级政法机关应当及时接收,依法处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访件和来访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关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作为诉类事项办理;对政法机关依法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信访工作条例》处理的信访事项,作为访类事项办理。
应导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的事项有哪些?
对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的申诉或控告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国家赔偿决定,以及在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等,请求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反映检察机关违法办案,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久拖不决或未查处、未答复,请求检察机关进行国家赔偿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导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办理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应导入审判机关诉讼程序的事项有哪些?
对政法机关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不服;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不服或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信访人不愿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机关就火灾、交通事故等已作出责任认定,或者是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不成,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调解书不服等,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起诉、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执行、申请复议,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以及其他应当导入审判机关诉程序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应导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程序的事项有哪些? 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就办案程序提出复议、复核;反映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机关火灾、交通事故认定及委托鉴定等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重新鉴定;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民警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导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定程序办理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对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申诉求决类走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