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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高空坠物起纠纷,驻霄边所调解员调解平事端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4-08-23 15:03:02 东莞政法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当事人唐某、吴某与黄某系邻居关系。去年12月中旬,黄某将车辆停放在某小区内的停车场。第二天下午,黄某发现车辆被砸,车辆前后挡风玻璃被砸穿,经询问小区房东得知,当时小区三楼唐某、吴某两家在进行装修施工作业,其间装修材料不小心坠落到地面,导致车辆被砸。黄某多次找唐某、吴某就赔偿费用进行协商,但未获正面答复。今年7月中旬,三人再次就赔偿费用沟通时发生激烈争吵,后上升为肢体冲突。经医院检查,黄某腰臀部软组织挫伤。经王某报警求助,各方被带到霄边派出所进行处理。经过协商,各方共同向霄边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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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陈钊志、李沅哲迅速查阅卷宗,并随即与三方当事人沟通,全面了解案情及解决纠纷的想法、建议。根据黄某提供的事故车辆照片、事故现场周边照片、报警回执、保险车辆出险受损修理估价单等证据显示,去年12月中旬,黄某所在小区三楼进行装修施工作业,装修材料坠落砸到小区停在停车场的汽车,导致车辆损害事故发生。

      黄某表示,其对唐某、吴某处理问题的消极态度极为不满,认为唐某、吴某作为侵权人及建筑物使用人,存在违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过错,导致装修材料坠落砸到了车辆,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应当承担损坏赔偿责任。唐某、吴某认为,装修材料坠落是意外事件,不应该由二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黄某未及时将车辆送去修理并报价,提出的赔偿项目与金额明显不合理。

      调解员随后决定采用“案例指导”和“法律条文解释”对唐某、吴某进行劝导。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唐某、吴某两家在没有做好安全保障的前提下拆卸空调,导致拆卸物从建筑物上坠落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调解员还将几份相似案例提供给唐某、吴某查阅并从旁释法讲理。在调解员的劝说、普法之下,二人逐步意识到自身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表示愿意对李某的车辆进行合理赔偿。

      随后,调解员向黄某传达唐某、吴某的想法,表示看在三人都是邻居,今后还要继续相处,希望黄某能够放下争执,与对方沟通协商,避免让矛盾升级。在调解员的调解下,黄某转变了态度,向唐某、吴某告知其车辆维修与就诊费用。唐某、吴某也就先前处理纠纷时的消极态度向黄某表示歉意。最终,各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取得共识并签订调解协议,同意吴某、唐某自愿支付黄某的车辆维修、就诊等各项费用共计978.84元。

案例点评

      高空坠物现象屡见不鲜,其后果往往比较严重,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是群众广为关注的焦点、热点、堵点、痛点,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作为建筑物的所有权者、使用者、物业管理者,在高空作业前要通过安放防护措施、警示标志、拉起警告线、提前告知等方式,充分做好安全保护措施,从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本案中,调解员通过说法条、摆事实、讲道理、举例子等方式对纠纷进行调处,情、理、法贯穿于调解全过程,最终促成案件圆满解决,既化解了纠纷、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又进行了普法宣传,提高了建筑物所有者对建筑物安全保障管理的意识。(材料由驻霄边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调解员陈钊志、李沅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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